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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

2012-07-30 11:20:47 来源:


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

索 引 号:OA014010602201206001 内容分类:上级文件
发布机构: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日期:2012-06-08
名  称: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
文  号:皖政〔2012〕67号 关 键 词:征地补偿
 
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
 

皖政〔201267
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   
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,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,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省政府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。现将调整后的《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》和《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》予以公布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
一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,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,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。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,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,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,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。各市、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,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。
   
二、使用国有农(林、牧、渔)场土地,参照农(林、牧、渔)场所在乡(镇、街道)的区域(区片)征地补偿标准执行,农(林、牧、渔)场周边有多个区域(区片)的,按周边区域(区片)的最高标准执行。
   
三、各市、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,加强政策宣传解释,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,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。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,且市、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、安置方案的,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;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、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,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。
   
四、各市、县征地补偿标准,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,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,每两年调整一次。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,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、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,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,每两年调整一次。
   
五、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安徽省人民政府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二○一二年五月十五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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